隨著《民用無人機產品安全要求》進入征求意見階段,中國民用無人機缺乏頂層安全標準的局面將有所改觀。
日前,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布《民用無人機產品安全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除了傳統的電子圍欄等安全管理要求外,還要求輕型小型民用無人機實施遠程識別;并對輕、小型民用無人機產品提出了實名登記與產品激活進行關聯的要求,以確保“實名制”落地,后者在全球范圍內尚屬首創(chuàng)。
這是我國首個針對民用無人機產品的頂層標準,對民用無人機系統的產品生產、研制及檢驗檢測提出了安全要求,也為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管理法規(guī)制定、研制單位設計生產工作開展、檢測機構安全有效檢測提供了科學依據。
頂層安全標準
“我們正在研究‘征求意見稿’的內容,這個領域還沒有國標。有了標準不僅利好產業(yè)發(fā)展,我們的產品安全設計也有了依據。”6月20日,一位消費級無人機生產廠商的管理層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他們正在對照“征求意見稿”,自檢公司的各項產品設計和生產標準,對有差異的盡快調整。
他還表示,“征求意見稿”的一些技術要求和標準,在部分民用無人機產品中,已有應用,這一國標將進一步完善我國無人機設計、生產、制造以及飛行中的安全標準體系。
“十三五”期間,中國民用無人機產業(yè)和市場迅速發(fā)展壯大。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的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無人機年飛行量、經營性企業(yè)、注冊無人機、駕駛員數量分別達到183 萬小時、1.1 萬家、51.7 萬架、8.9萬人。根據《“十四五”通用航空發(fā)展專項規(guī)劃》,到2025年無人機企業(yè)預期將達到18000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量預期將達到250萬小時。
接近監(jiān)管部門的人士表示,隨著民用無人機數量劇增,隨之帶來的安全事故也在逐步增多,而大部分安全事故由設備自身故障或誤操作所致。另外,這些安全事故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個人安全造成影響,限制了民用無人機系統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在這樣的背景下,確保民用無人機產品和運行安全的重要性得以凸顯。但是,目前我國尚無針對民用無人機產品的頂層安全標準,無法有效指導民用無人機的全生命周期過程相關工作,制定《民用無人機產品安全要求》的需求十分迫切。
該工作2020年就已經啟動。國家標準委當時下發(fā)54號文件,啟動了包括《民用無人機產品安全要求》在內的55項國家強制標準的編制和修訂工作。根據當時的工作安排,這項工作應于2022年11月完成。此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8月16日。
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有當前民用無人機市場的頭部企業(yè)參與。“深圳的大疆、杭州的科比特、廣州的極飛科技、北京的三快在線都參與了‘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牽頭的是中國航空綜合技術研究所。”一位無人機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
實施遠程識別
“征求意見稿”對民用無人機的生產、飛行中有關安全的因素提出了系統性的規(guī)定。其中,要求輕型無人機和小型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實施“遠程識別”的內容,業(yè)界廠商較為關注,這意味著在設計生產民用無人機時,就要配備相關的硬件和軟件。
“征求意見稿”4.2項要求,輕型無人機和小型無人機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通過網絡主動向綜合監(jiān)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應當通過藍牙、無線局域網等方式自動廣播識別信息。
在“征求意見稿”起草過程中,編寫組曾在2021年9月就“遠程識別”技術舉行了專題討論。在這次會議上,深圳市大疆公司就民用無人機遠程識別國內外現狀及發(fā)展、國內遠程識別運行概念及標準技術草案進行了介紹。
業(yè)內人士向記者解釋,這種“遠程識別”可以分為三個方面:除微型以外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主動向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監(jiān)管服務平臺報送識別信息;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應當主動發(fā)送識別信息;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需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可靠被監(jiān)視能力。
在實施遠程識別的過程中,無人機發(fā)送的信息報文必須包含的內容共有16項,包括無人機系統識別信息;唯一產品識別碼、實名登記號等;運行狀態(tài);經緯度采用的坐標系;運行人ID;無人機操作員緯度和經度信息;距地高度;航跡角等?;靖采w了無人機的飛行航跡、飛行狀態(tài)以及無人機操作人員的所在位置等。
這對確保無人機安全飛行有重要作用。“這些主動發(fā)送和廣播的信息,可以有效地控制無人機在飛行過程中給公共安全帶來的潛在風險,也為監(jiān)管部門管理無人機的飛行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和數據工具。”前述業(yè)內人士表示。
保障“實名制”落地
安全是貫穿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主線,在提出“遠程識別”“電子圍欄”等民用無人機安全標準的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在民用無人機的身份管理方面提出了約束性的標準。“征求意見稿”4.4項提出,無人機應具備通過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接口校驗實名登記狀態(tài)的能力,無人機未進行實名登記的,無法實現飛行功能。
根據已經實施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確保其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具備經實名登記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前述消費級無人機企業(yè)的高管告訴記者,輕型和小型無人機的銷售量很大,這類無人機的數量也很多。所以,通過強制性國標,從技術上要求不實名的無人機不能啟動飛行功能,是強化“實名制”的一種管理手段。
這在技術上并不復雜,實現原理為:輕小型無人機出廠后,用戶首次使用前必須在國家規(guī)定的管理平臺完成實名制操作,用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首次使用無人機飛行時,無人機系統通過互聯網向管理平臺的實名制校驗接口發(fā)送請求消息,如管理平臺向無人機系統返回該機已完成實名制操作的消息,則無人機系統解除飛行限制,反之則保持飛行限制狀態(tài)。
目前,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信息會匯集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上。權威統計數據顯示,在該平臺上登記的無人機涉及1000多家生產者、3000多個輕小型無人機型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登記數量約為80萬架。無論是監(jiān)管部門還是業(yè)界都認為,未來該平臺上的登記數量還會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民航局正在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數據交換接口規(guī)范》(以下簡稱“接口規(guī)范”)征求意見。在編制“接口規(guī)范”時,編制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即指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涉及包括工信、公安、當地政府在內的多個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接口規(guī)范”實施后,可高效便捷地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相關數據共享給有關部門,方便各類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監(jiān)管系統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可有效防止“黑飛”亂象,確保航空安全。
參與“征求意見稿”編制工作的深圳大疆、廣州極飛科技也參與了“接口規(guī)范”的討論。
(編輯:郝成 校對:彭玉鳳)